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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路灯所武阳创业园路灯及安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浏览次数: 18 人次     作者:涂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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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购字201726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路灯所武阳创业园路灯及安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编号:NCCH2017-G0321】

 

 

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电话:0514-84213968

地址:江苏扬州市北郊送桥镇工业园

被投诉人: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红

电话:17770884614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凤凰中大道1869号东华锦城四号楼1602号

 

投诉人对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路灯所武阳创业园路灯及安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CCH2017-G03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网上公示中标单位(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其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有效依据,但是评审小组却给予了(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6%的价格扣除政策所以本次评标过程中有严重倾向性和不专业性。

被投诉人称:

原质疑回复函由于我司分数计算错误,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偏差,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并未给予6%的价格扣除政策优惠。

经调查:

1、针对该项投诉,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调查函及投诉书副本。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审专家进行了情况说明,专家组认为:“经复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在评标过程中经专家一致确认无效,并没有给予6%的扣除优惠政策,而投标人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并不能证明其到底是中型还是小型企业,也没有给予6%的扣除优惠政策,故维持原中标结果。”

经我局核实,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都不应享受6%价格优惠,专家评审无误。经调阅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专家对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价格分计算无误。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你公司投诉。

针对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中回复不专业现象,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我县政府采购项目。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无内容)

 

 

 

 

 

 

 

 

 

 

 

 

 

 

南昌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南昌县发改委  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县路灯所

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