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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古庄酒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7日     浏览次数: 18 人次     作者: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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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监察行罚〔201766

绍兴市古庄酒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3725580N

地址:南昌县八一乡甫下村

法定代表人:祝联庆

我局于201710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在八一乡甫下村租赁厂房从事料酒加工生产。该项目有1条料酒加工生产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目前有员工3人。有1台手烧锅炉,燃料为木板,未安装除尘设施。项目总投资额约20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17831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该项目未批先建事实、证明项目总投资额约20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1011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该项目未批先建事实)、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未批先建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监察告字〔2017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八部分(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3.建设项目已投产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南昌县财政局;账号:791903971910901;开户行招商银行昌南支行;执收公司全称:南昌县环境保护局;分户账号:3011600080;收费项目:罚没款;编码:1951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娱乐场体育投注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