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义务兵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字体: 大中小 ] 浏览次数:17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12993 | 生成日期 | 2017-11-20 | 公开日期 | 2017-11-2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南政办字〔201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县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部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落实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军人抚恤优待方针,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2017年度义务兵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及优待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规定,制定优待标准如下:
(一)义务兵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确定每人每年优待12438元;
(二)进疆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24876元;
(三)进藏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37314元;
(四)征集的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优待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每人每年优待14926元;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人每年优待16169元;
(五)“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年优待1000元;
(六)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优待500元。
二、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标准
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凭部队立功受奖喜报,根据其奖励等级发给奖励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百;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二百;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百;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六)荣获优秀士兵的每人每次增发奖励金100元。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三、优待金资金筹集及发放办法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均衡负担、经费统筹、年度结算、多进少出”的原则进行筹集,即根据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总人口数,义务兵家属户数和重点优抚对象人数核定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应承担优待金总额,筹集上划县管;同时,设立拥军优属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安排5万元基金专项用于立功及优秀士兵的奖励,义务兵家属需交义务兵入伍通知书、立功喜报和优秀士兵证书复印件到乡镇民政办办理相关手续再领取。
(二)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实行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5〕10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义务兵优待金专户,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负责收集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和有关手续,并上交给县民政局,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核定。县、乡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到指定银行,并为优抚对象办理存折,由优待对象凭优待金存折领取。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