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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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A20/2017-12983 | 生成日期 | 2017-11-01 | 公开日期 | 2017-11-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南政办发〔2017〕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22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南昌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双低林改造、旱地改水田等项目),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新增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管辖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使用管理。
二、指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台账。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建立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指标台账管理包括本县范围内产生的可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本县之外异地购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五条 充实乡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本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拆旧区复垦外),并纳入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新增耕地,提留1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本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自行安排使用,并纳入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管理。
提留1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逾期两年未使用的,由县政府按照当年耕地开垦费缴交标准进行收购,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使用。
第六条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机制。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提留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在县域范围内通过互相借用或者市场化交易形式调剂使用,但交易价格标准不得超过当年耕地开垦费缴交的标准。调剂使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将有关凭证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 加强耕地开垦费管理。开垦费缴交标准,由县国土局参照全省当年市场交易价,在每年一月份报县政府研究核定。
使用县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当年耕地开垦费缴交标准足额缴纳。
使用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提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农村农民建房或者镇村集体组织办理集体占用手续的,可免交耕地开垦费。
使用本县之外异地购买指标,需按照购置成本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补充耕地
第八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乡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应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加大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力度,进一步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力度,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充实本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当年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部分,可抵扣下一年度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数;新增耕地因后期管护不到位,导致被省国土资源厅核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该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提留指标中扣除被核减的等额指标。
第九条 鼓励异地购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根据“提高效能、政府出资、共同努力、异地购置”的原则,负责协调、购置异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置异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质量等级需与我县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相当)用于县本级重大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按300元/亩给予奖励,但购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得留作自用。如确需使用的,须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使用该指标,负责协调购进异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购置指标的,不予奖励。异地购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四、指标使用
第十条 凡是没有报经县委、县政府调度、协调、抄告的,没有纳入重大重点项目的,没有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的,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但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一条 在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紧缺情况下,急需动工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纳入重大重点项目库的除外),原则上由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自行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提留指标没有结余的,且没有报经县政府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三条 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按程序查处到位后,须办理耕占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纳入重大重点项目库的除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本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占用耕地的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由所在的乡级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自行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县级指标的,需报县政府同意。
五、其他
第十五条 驻县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