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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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A20/2017-05173 生成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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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南昌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121LS-CF-001 南昌县粮食局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未经质量鉴定的陈粮出库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2 南昌县粮食局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3 南昌县粮食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4 南昌县粮食局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5 南昌县粮食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6 南昌县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7 南昌县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8 南昌县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09 南昌县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CF-010 南昌县粮食局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JF-001 南昌县粮食局 县级储备粮应急给付 行政  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市下拨有关储备粮经费金额和我县储备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县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分管领导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县局主要领导审阅,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按局长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意下达资金。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局主要领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2 南昌县粮食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粮食流通情况检查。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相关单位、产品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
2.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企业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3 南昌县粮食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监督检查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县局分管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县局分管领导、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60121LS-QT-004 南昌县粮食局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办公室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办公室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办公室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6.表彰阶段责任:形成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办公室经办人、主要负责人,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5 南昌县粮食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6 南昌县粮食局 抽样取证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7 南昌县粮食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登记保存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理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局分管 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8 南昌县粮食局 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09 南昌县粮食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粮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县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21LS-QT-010 南昌县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及行业指导(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及其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江西省粮食局相关文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及其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不力,对本企业造成损失及重大事故的责任人;
2.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条三款,《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粮检[2012]8号及江西省粮食局相关文件。
2.反馈阶段责任:引导承储企业根据江西省粮食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