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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星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6日     浏览次数: 18 人次     作者: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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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监察行罚〔2017〕50号

南昌星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63363811Y

注册地址:南昌县横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洪

我局于20178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投入服装染整加工项目运营。厂区面积约7000平米,有14台染整机,员工80余人。建有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外排。有110吨锅炉,装有布袋除尘设施,现场使用燃料为谷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17824日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正在运营)、现场照片(确认在运营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监察告知〔2017〕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八部分“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4-8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昌南支行,户名:南昌县财政局,账号:791903971910901。执收单位:南昌县环保局,分户账号:3011600080,收费项目:罚没款,编码:195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娱乐场体育投注或者南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