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电力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字体: 大中小 ] 浏览次数:17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12990 | 生成日期 | 2017-10-25 | 公开日期 | 2017-10-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南政办字〔2017〕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刘奇省长关于“一定要坚决遏制滥采河沙、滥排污水垃圾及非法电捕鱼等行为”的指示精神,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县的《鄱阳湖流域突出问题整治清单》文件要求,坚决遏制电捕船等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鄱阳湖资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鄱阳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在全县所管辖天然水域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电力捕鱼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电捕船等各种非法捕捞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在全县管辖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打击电捕船等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取缔电力捕鱼渔具、查处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实现全县所辖渔村、渔港码头没有电力捕鱼渔船,全县区域没有电力捕鱼渔具的制造加工窝点,市场没有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的门店,水域没有电力捕鱼作业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
各乡镇要对所有渔村、渔港、码头、捕捞场所和渔具销售市场门店及其渔船渔具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进行全面逐个排查。对电力捕鱼渔船、电力捕鱼渔具及其制造加工销售的企业场所和市场门店,逐个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二)全面取缔,集中整治
各乡镇要从源头上全面取缔电捕渔具及其制造加工销售窝点。对所辖区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要实行消号制,督促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组织乡、村两级人员和公安、市监等执法人员进行集中整治,做到电力捕鱼渔具的加工生产窝点坚决捣毁,销售门店坚决取缔,渔船电力捕鱼渔具坚决拆除,对妨碍执行公务和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
1、拆除取缔电力捕鱼渔具。各乡镇要对所有安装有电力捕鱼渔具的渔船逐个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限期拆除其电力捕鱼渔具包括发电设备、电网、电线和吊杆等。
2、公安、市监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乡镇取缔查处电力捕鱼渔具的制造、加工、安装的窝点,收缴电力捕鱼渔具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取缔查处电力捕鱼渔具销售门店,收缴电力捕鱼渔具及其设备。
3、渔政部门要查处使用电力捕鱼渔具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收缴电力捕鱼渔具。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0日)。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员。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公布举报电话。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督促有关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集中整治要注重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0日)。组织公安、市监、渔政和乡级政府人员,开展陆上和水上巡查执法,对重点渔村、码头、水域和市场开展联合检查,查处电力捕鱼作业、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等违法行为,收缴电力捕鱼及其相关设备。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5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开展“回头看”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水域加强检查,防止遗漏和反弹。
专项整治结束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督导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政、公安、市监等有关部门和乡、村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打击电力捕鱼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打击电捕船等非法捕捞行为工作纳入乡镇和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问责追责制度。
(三)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总负责,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乡级政府村级组织负责辖区渔民渔船、渔港码头电捕渔船的排查登记造册和拆解取缔,市监部门负责渔具销售市场门店和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的排查和电捕渔具的收缴查处,渔政部门负责捕捞场所巡查执法,查处电力捕鱼的非法行为及其电捕渔具的收缴,公安部门负责妨碍执行公务和涉渔犯罪的查处,维护专项整治的秩序。公安、市监、渔政等职能部门应按法定职责依法协助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舆论引导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全程,强化渔民宣传教育,渔政部门要派出宣传车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电力捕鱼渔具的危害性和使用、制造、销售电捕渔具的法律责任,增强渔民依法捕捞生产的意识,自觉拆除电力捕鱼渔具;强化社会公众宣传,公开曝光一批使用、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的典型案件,积极营造渔民群众大力支持,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将成立专项督察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重点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和相互配合的情况,重点检查渔船电力捕鱼渔具拆除、电力捕鱼行为以及电力捕鱼渔具加工生产窝点和销售门店的查处数量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使用、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的现象。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约谈,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要在每周五及时上报打击电力捕鱼工作开展情况,联系电话:0791-85712508,电子邮箱:jxyz105@126.com。
(六)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村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取缔电捕渔具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防止电力捕鱼的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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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