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县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县发改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县发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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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2430 | 生成日期 | 2017-09-18 | 公开日期 | 2017-09-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南发改【2017】30号
关于印发《南昌县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县发改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县发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中心、价检局:
现将《南昌县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县发改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县发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县发改委
2017年8月18日
南昌县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南昌县发改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南昌县发改委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南昌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南昌县发改委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公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六)行政处罚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行政检查要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进行梳理调整,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九条 及时对本单位公示的执法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在执法中不表明身份等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十条 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施,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平台自动链接到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实行网上公开。国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县发改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昌县发改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价格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定期将声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九条 行政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县发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委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赣府厅发〔2016〕43号)、《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洪府厅发〔2015〕138号)的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昌县发改委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完整;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 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委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履行以下程序:
(1)承办部门或机构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委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委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六条 县法制办负责对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委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