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粮食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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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5176 | 生成日期 | 2017-08-30 | 公开日期 | 2017-08-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南粮发〔2017〕30号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南昌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局“三项制度”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南昌县粮食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县粮食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2.南昌县粮食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南昌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
南昌县粮食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昌县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优化粮食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县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坚持遵循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优化我县粮食经济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我局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二类行政执法行为。要在粮食行政执法中积极开展三项制度建设试点,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构建公示机制。按照县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时限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确定各处室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进一步推进清单管理,依法编制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公示。一是依法编制《粮食局行政执法权利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二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实际,建立《南昌县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每一项抽查事项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事前公开内容,健全公开工作机制。
3、规范事中公示。一是明示执法人员资格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是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4、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行政执法服务网,实行网上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推动长效机制,完善执法全过程有关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做好管理和归档工作。在粮食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工作,严格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一是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二是做好音像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科要按要求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建立审核制度。依据《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洪府厅发【2015】138号)文件,研究制定《南昌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界定重大粮食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时限等要素。
2、落实审核主体。局政策法规办公室为我局法制审核机构。为不断提升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照县粮食局权力清单,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5、强化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完善制度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
1.完善配套制度。按照县政府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举措要求,研究建立推进三项制度有效实施的有关配套制度办法。
2. 梳理上报制度。按照县三项制度推进工作安排,于8月底前梳理出台本部门的三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上报县法制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31日前)
1.严格制度落实。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落实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的严肃通报,追究责任,并督促改正。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
开展推行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粮食局成立“推行三项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督检查科、行指科、调控科、质监站、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负责协调推进三项制度的日常工作。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积极稳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确保本工作方案工作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统筹协调。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责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粮食行政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注重总结提升。建立推行工作落实台账,强化三项制度落实工作。通过召开专题总结会议、自查自促等形式,提炼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并使其固化为制度,对三项制度配套制度措施进行全面优化,推动三项制度不断完善,提升运行效果。
附件2:
南昌县粮食局
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章国平(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樊华乔(副局长)
成 员:祝建平(监督检查科长)
邓洪东(行业指导科科长)
熊 杰(调控科科长)
龚云华(质监站副站长)
罗 涛(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祝建平(监督检查科科长)
成 员:梅华金(监督检查科科员)
刘 锋(监督检查科科员)
附件3:
南昌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做到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 县粮食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粮食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粮食局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粮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粮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事后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八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监督检查科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第九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由监督检查科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主管领导核准后,以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
第十条 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及使用制度、
音像保存及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促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做好现场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一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县粮食局
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清单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政策性粮食收购专项检查;
2、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
4、执行粮食经营者最高最低库存量规定的检查;
5、执行国家粮食相关统计、财务制度情况检查;
6、粮食收购市场联合执法检查;
7、受理的举报件对企业调查进行询问;
8、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须对企业整改进行复查。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南昌县粮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在管辖范围内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粮食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局粮食监督检查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部门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限部门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文件,省、市政府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