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阳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3715 | 生成日期 | 2017-08-25 | 公开日期 | 2017-08-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武阳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7〕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镇各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贫困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镇脱贫攻坚站具体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镇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镇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的目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和电商等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光伏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提升贫困户收入托底水平。
(二)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完善配套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补助。
(四)围绕缓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因病致贫造成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有长期慢性病、大病、重病或意外致伤致残的贫困户必要的生活补助。
(五)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安排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以外的村民住房。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扶贫培训和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项目管理费根据镇本级当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按2%比例控制使用。
第八条 镇脱贫攻坚站会同镇财政所,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并上报年度财政扶贫开发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并将作为对各村扶贫绩效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镇脱贫攻坚站会同镇财政所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和上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绩效情况确定各村扶贫资金控制数,并分村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所有扶贫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由下至上、逐级上报”的程序逐级上报。镇脱贫攻坚站、镇财政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择优拟定扶贫项目及资金安排并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镇本级项目及资金安排下达后报县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谁申报、谁负责。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镇脱贫攻坚站、镇财政所以及项目所在村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我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实行报帐制,规范手续,简化流程,资金通过镇财政系统支付。
第十五条 各村作为项目实施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镇脱贫攻坚站、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核减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脱贫攻坚站、镇财政所负责解释。所述条款内容若与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抵触,则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