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1138 | 生成日期 | 2017-08-23 | 公开日期 | 2017-08-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政府采购管理风险,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印发<南昌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南财监〔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导入管理、采购计划备案管理、确定变更采购方式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管理、协议(定点)采购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九个一级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活动风险,是指因相关规则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产生流程失控风险、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可能性。
第四条 政府采购内部风险控制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要求,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分工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合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重点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升行政效能。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南财监〔2016〕6号)要求,通过采取不兼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等内部控制措施,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导入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导入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导入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规定,导入数据准确无误。
(二)主要风险点
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未及时准确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系统,可能导致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无法正常申报,或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数据不准确。
(三)控制措施
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局预算科提交的经县人大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后,将政府采购预算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系统,对未经县人大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不予导入。同时,对预算单位申请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经局业务科和局预算科审核同意调整后,及时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系统。
第三章 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第七条 采购计划管理包括采购计划审核、进口产品审核、异常处理审核等三个二级流程。
第八条 采购计划审核编制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采购计划申报信息准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主要风险点
采购计划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可能导致采购计划不准确。
(三)控制措施
各预算单位将采购计划后上报至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对其所属的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县政府采购办备案,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预算单位。
第九条 进口产品审核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进口产品采购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防止过多和不必要的采购进口产品。
(二)主要风险点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未经主管预算单位邀请的评审专家组审核同意;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未经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未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控制措施
县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不予通过的退回主管预算单位;审核通过的提交办主任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异常处理审核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招标方式(废标)处理、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预中标(成交)异常处理申请情况属实,处理合法有据。
(二)主要风险点
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方式(废标)处理、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预中标(成交)异常处理申请存在理由虚假的情形,可能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异常处理错误。
(三)控制措施
县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不予通过的退回预算单位;审核通过的,提交办主任审核。
第四章 确定变更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包括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核、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等两个二级流程。
第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核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合理、准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防止随意采用滥用非招标方式,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主要风险点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招标方式中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未取得主管预算单位邀请的评审专家组审核同意,未事先向社会公示。
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4、监管部门滥批非招标采购方式。
(三)控制措施
县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送办主任审核;办主任审核通过后送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采购方式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原因合法有据。
(二)主要风险点
1、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未取得主管预算单位邀请的评审专家组出具的无倾向性的意见论证。
2、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3、监管部门滥批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
(三)控制措施
县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送办主任审核;办主任审核通过后送分管领导审批。如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报送至县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支付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资金支付文件材料准确,资金支付的付款信息与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信息信息一致,确保付款事项与付款金额准确无误。
(二)主要风险点
1、资金支付的付款信息与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付款金额或付款事项有误。
2、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支付不及时,影响支付进度,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影响企业发展和资金周转。
(三)控制措施
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予通过的申请退回预算单位;审核通过的提交办主任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支付。
第六章 协议(定点)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 控制目标
确保采购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二)主要风险点
1、采购机构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2、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采购活动;
3、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或排斥性条款。
(三)控制措施
采购机构在当期协议定点采购项目有效期截止前编制招标文件,禁止设置违法违规、排斥性条款,并在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审核发布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第七章 供应商投诉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1、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材料齐全、信息准确,县采购办受理投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及时有效,县采购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真实准确,县采购办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主要风险点
1、县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进行了受理,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未进行受理。
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时间。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不正确。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作出决定后未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处理结果。
(三)控制措施
1、县政府采购办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此项工作进行分岗设权,分为受理岗-A和处理岗-B,实行AB岗分离控制。
2、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A收到供应商的投诉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若符合受理条件则进行受理,填写《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提交至经办人员B;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草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重新修改通知书》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报办主任审核,送投诉人。
3、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B对受理的投诉项目,依据项目情况调阅相关材料,了解项目招标过程,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质证会,拟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办主任审核,办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4、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A将局领导签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及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八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管理包括代理机构进驻告知、代理机构定期评价管理等两个二级流程。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进驻告知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按规定核对资料,确保备案资料齐全,信息真实。
(二)主要风险
未按规定核对资料,可能导致代理机构资料不齐全,信息不真实。
(三)控制措施
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代理机构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定期评价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实现采购人的合理、合法需求。
(二)主要风险
1、县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或预算单位相关人员开办、参股、入股中介代理机构,私自为中介代理机构介绍业务。
2、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
3、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存在权力寻租等现象。
4、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规范现象。
(三)控制措施
1、严禁县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或预算单位相关人员开办、参股、入股中介代理机构,私自为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加大对代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力度,定期开展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管理包括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评审专家定期评价管理等两个二级流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
(二)主要风险点
1、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拟申请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者构成不合理。
2、评审前评审专家信息泄漏。
(三)控制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关于明确南昌市本级评标(审)专家组建及抽取应提交材料的通知》(洪购办〔2016〕8号)相关规定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定期评价管理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监督评审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操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二)主要风险点
评审专家玩忽职守,甚至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
(三)控制措施
1、制定《专家须知》,在开标前提前告知专家相关事项,确认专家对政府采购评审纪律清晰明了。
2、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管理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监管处罚信息发布等两个二级流程。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采购项目信息在法定时间发布,公示信息内容完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主要风险
采购项目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审核发布,公示信息内容不完整。
(三)控制措施
代理机构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提交预算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经预算单位确认后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未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预算单位自行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管处罚信息发布流程控制规范:
(一)控制目标
确保通过集中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监管处罚信息的网上全公开。
(二)主要风险点
监管处罚信息未及时、完整地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发布渠道上发布,政府采购当事人无法正常获取信息。
(三)控制措施
县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员将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信息及时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南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