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全省第五批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通知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A20/2017-08926 生成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提升全省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发展水平,经厅领导同意,我厅在全省范围内认定第五批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全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材料(1份)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现代服务处)。

     联系人:蔡金伟,联系电话:0791-86246511,传真:0791-86246514

附件: 1.《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2.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申报表

       3.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表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

 

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

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42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商流通发〔2017〕29号)、《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9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2号)、《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物流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赣商流通字〔2013〕364号)、江西省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江西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赣发改经贸〔2014〕86号)、《江西省物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5-2020年)(赣商务服务业字〔2015〕24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重点联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商贸物流园区(含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公路港、快递分拨中心、冷链物流中心等)和商贸物流企业(含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均可参加认定

第三条  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是指为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物流运作共同化、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在具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区域集中建设物流设施,集聚众多物流企业,能够发挥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物流产业集群。

第四条  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是指能够利用现代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先进的组织管理方式和手段,对运输(含货代、快递)、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进行整合,将物流服务与供应链管理相结合,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物流服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四方物流平台企业。

第五条  申报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中心)规划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设施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用地节约、企业集聚、功能齐全、经营集约。

(二)园区(中心)交通便利,能够实现公铁、铁海、铁水等多式联运或毗邻两条以上高速公路,使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依托商贸集聚区、交通枢纽,产业园区为各类企业、居民消费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以及金融、报关、报检、保险、税务、检验检测、中介、培训和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

(三)园区(中心)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仓储、堆场、流通加工厂房、停车场等运营面积占园区总面积比例高于60%以上。

(四)园区(中心)经营时间1年以上,年货运量100万吨以上(配送中心、物流中心50万吨以上),年物流主营收入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配送中心、物流中心1500万元以上);园区入驻物流企业6家以上;园区(中心)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园区(中心)发展目标明确,经营方向定位、功能定位和市场定位等战略定位准确,投融资与开发、招商策略明晰,运作和管理模式先进,同时,能为银行、保险、税务、中介、餐饮、住宿、设施设备租赁、汽配汽修、产品及设备检测、进出口检验等各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至少提供1项在线交易、信息平台应用托管服务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六)园区(中心)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中高层管理人员50%以上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业务人员30%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

(七)园区(中心)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建有园区综合信息平台,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和在线交易服务。

(八)配送中心仓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标准,配有货架、叉车、1200*1000m标准托盘1000片以上(或600*400mm包装模数的周转筐、箱)、分拣系统等相关智能化设备,建有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网点15个以上。

如评为全国优秀物流园区、全国示范物流园区直接入选。

第六条  申报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运营时间1年以上,年货运量50万吨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业务辐射面在跨省区以上。自有和租用货车50辆以上;自有和租用仓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物流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物流国际先进标准。

(四)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中高层管理人员50%以上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业务人员30%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

(五)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电子单证和货物实时跟踪在60%以上,建立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

如评为全国物流50强、行业物流30强或冷链50强直接入选。第四方物流信息平台直接入选。获得无车承运人资格直接入选。

第七条  申报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书(含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经营状况、主要特点等);

2.《全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申报表》或《全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报表》;

3.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4.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园区(企业)经营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

7.相关数据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局纳税证明)。

第八条 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认定程序: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果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商务厅下发评审结果的通知,并授予“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牌匾。

第九条 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认定。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进行日常指导。

第十条  建立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联系机制,确定联络员,定期向省商务厅汇报园区(中心)和企业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省商务厅每年对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商贸物流企业运营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条  省商务厅对获得“江西省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认定的单位予以授牌,并争取相关帮扶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企业申报表 (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