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的通知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信息索引号 A20/2017-03117 生成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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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分工

 

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三江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各部门深入落实《三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三政发(2017) 号) 文件要求,加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三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江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政办字(2017)4号) 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民政办

督促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

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 民、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综治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三、法庭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四、纪检委

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私分、挪用农村留守儿童专项救助资金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加大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指导力度。教育、感化、挽救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镇属镇办各中小学、幼儿园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迹、人格积极健康发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督促指导寄宿制学校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校教育对留守儿童的吸引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全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保障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六、派出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监护不力的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将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护送到其他亲属、村(居) 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积极配合民玖、教育等部门落实关爱服务,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动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人学完成义务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迸城务工人员、家属及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七、司法所

通过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等各种形式,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八、财政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落实财政优惠政策,推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九、劳保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言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

    十、农技站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类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 示范和推广服务。尽早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十一、卫生院、计生办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健康促进活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增强健康意识,提高卫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二、国税、地税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文化站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四、镇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十五、团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十六、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未成年保护中心等现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十七、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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