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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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A20/2017-10231 | 生成日期 | 2017-06-29 | 公开日期 | 2017-06-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二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7年6月4日
南昌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16〕15号)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我县优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是指符合上市、挂牌申报条件,由县金融办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和“挂牌企业”、“拟挂牌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降低改制上市成本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南昌县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今后根据企业上市发展需要,按比例逐年增长,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
第四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上市、挂牌进行并购重组而直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在江西省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净增部分,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拟挂牌企业改制挂牌追溯调整前两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凭受理文件,一次性给予该企业1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如实现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拟挂牌企业如实现成功挂牌,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章 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后的3年内,以上市、挂牌前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净增部分,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如募投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如募投项目未落户我县或未在我县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已上市企业高管人员通过该上市企业取得个人所得并由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上市后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奖励的高管人员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以奖励企业当年在我县纳税额为标准,对纳税额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30人;在2-3亿元(含3亿元)的,不超过20人;在1-2亿元(含2亿元)的,不超过10人;在0.3-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5人;对纳税额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已上市企业高管通过持股平台公司转让该上市企业股票、分红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健全上市、挂牌企业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高管人员经县金融办认定的,可享受我县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企业(含拟上市企业)和已挂牌企业(含拟挂牌企业)投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对已上市企业(含拟上市企业)和已挂牌企业(含拟挂牌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县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挂牌企业实现成功转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凭有关证明文件,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企业主体(含境外上市),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700万元奖励,并同时享受第三、四章有关扶持政策;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挂牌企业主体,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县的具有较大影响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章 鼓励融资并购重组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机构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项目落户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或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含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投资的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项目落户我县,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上市企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落户我县并提供上市中介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1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比例奖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0%比例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享受了以上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县的,由县金融办和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