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发改委、卫计委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时间:2017年05月04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A20/2017-02383 生成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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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发改委、卫计委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县发改委、县卫计委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为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31日,检查时限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检查的内容:

  1、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2、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对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以及健康性检查是否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有无调整项目、变相提高标准的行为;

  3、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执行情况;

  4、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5、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

  6、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7、清单制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建立病历记录(包括医嘱服务记录等)与收费清单的对应制度。门诊患者收费明细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医药总金额等内容。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包括每日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凡是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允许收费;

  8、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在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网站随时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是否及时变更相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