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国土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7931 | 生成日期 | 2017-01-03 | 公开日期 | 2017-01-0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5)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4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6〕470号)和《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16]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2017年起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有特殊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线索核实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不适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但应当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我局的权利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报局政策法规科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审改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需要对随机抽查清单进行调整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提出检查对象名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形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形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单位所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设立子库,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因为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单位的变动、岗位调整等,需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建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政策法规科形成我局行政检查计划,于12月25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或者我局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并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检查计划、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应当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检查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规模、实施检查时间等。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人员或者局监察室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抽取被检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监管对象,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专业性较强或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可以按照检查组人员构成要求,从不同的职务层级中分别抽取。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检查报告。实施综合性或区域性检查的,形成检查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检查工作全部结束之日起30日。
对需要测量、鉴定的,测量、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第十八条: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通报、公告等方式,在报纸、网站等媒体或执法检查系统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检查结果的公示方式和范围。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等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