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时间:2016年07月13日

信息索引号 A20/2016-00230 生成日期 2016-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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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引导、支持,按照居民自愿参加,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监管方面,严格按照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户每月将收到的保费和利息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执行财政下发的年底清零政策。用于支付待遇的款项严格按财务规定向财政申请,经财政同意后将款项拨入我局支出户,各项基金专款专用,从而杜绝了基金挪用、转移、挤占等情况。同时,严把外伤审核关,杜绝骗保现象发生。一是严把病历记录审核关。医院需严格查验外伤住院患者,真实、详细记录受伤过程,并留下知情人电话、地址等资料。二是严把旁证审核关。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查、入户走访、医院协查、向知情人查询等方式力证、直击事故缘由。对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不予报销,避免医保基金流失。三是严把明细审核关。严格审核“超常规、重复、挂靠”等非正当医疗收费,保证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字〔2010〕182号)。

  发放对象: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补助标准:可报费用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发放方式:凭住院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按三大目录报销范围,再按医院级别报销。

  发放情况:2015年,我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90523人:其中,缴费居民75032人;“三类人员”(低保、五保、残疾)免缴11542人,整体参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人免缴3949人。共筹集资金5100万元,全年共补助4292万元,其中住院补助3434万元,门诊补助858万元,基金使用在风险控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