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南昌县国土资源局_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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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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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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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及经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18日批准的南昌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赣国土资核[2015]1104号),我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征用(收)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小蓝经济开发区柏林村、富山乡富山村、东亘村、冈上镇万舍村征地补偿标准为41000元/亩,富山乡清湖村征地补偿标准为40900元/亩,向塘镇南店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40589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4206元/亩。(以上用地补偿均含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一是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由被征地农户自行安置;二是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内部调剂分配,被征地农户由被征地单位内部调剂土地安置;三是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条件的以村委会为单位申请办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政发[2012]7号及南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县拆迁办和涉及的乡镇、管委会、开发区实地丈量后确定,再由以上乡镇、管委会、开发区进行补偿。
以上领取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领取地点为涉及到的各村村民委员会。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