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违法停车行为时段及路段的通告
时间:2016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A20/2016-01919 | 生成日期 | 2016-05-15 | 公开日期 | 2016-05-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有效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进一步运用科技手段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114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第6项的规定,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每日7时至22时,使用固定探头、摄像设备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湾里区乐祖路的洪崖路口至乌井路口段,七彩路的骡马岭水系段(052县道12Km300m-12Km900m)、堎上七色花海段(052县道14Km100m-15Km100m),蛟万公路的梅岭古街段(014县道14Km800m-16Km900m)、西昌七色花海段(014县道17Km400m-17Km700m)、太平心街至狮子峰段(014县道19Km200m-20Km0m),太洗公路的合水桥至翰德桥段,乌井路的紫清路口至乌井水库段(乌井路1Km300m-1Km600m),花谷路的樱花谷景区段(乌井路4Km700m-5Km0m)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直接抓拍取证(泊位内除外)。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规定,依法规范停车行为。对不按告示牌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民警手持摄像设备,依法直接抓拍取证后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