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公告
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A20/2015-01246 | 生成日期 | 2015-03-31 | 公开日期 | 2015-03-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广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辖区内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法公告如下,请广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比照条件来我局重新办理许可事项: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营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