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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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A20/2014-01326 生成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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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发〔2011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银三角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昌县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把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促进企业上市工作与招商工作放在同等地位的精神,鼓励支持本县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抢抓机遇,促进我县优质企业通过上市做强、做大、做优,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性选择,是实现“拼争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有利于加快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推进企业全面升级;有利于提升我县对外形象,对提高全县经济整体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县资本市场发展还很滞后,截止2010年末,南昌市在国内上市公司有15家,而我县尚无一家本土上市公司,这与我县全国百强县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我县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快我县拟上市企业的上市步伐,加大力度、齐抓共管,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推进我县资本市场发展,力争我县企业上市实现重大突破,在“十二五”期间,全县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3家。

二、明确扶持重点,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一)以我县主导产业重点企业为主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二)南昌县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县金融办依据《南昌市拟上市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初审并报县政府审定的程序认定。

(三)拟上市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财务指标基本满足上市要求;

4.企业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来几年可继续保持利润增长,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企业决策层有较强上市意愿的企业。

三、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一)县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南昌县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之后按每纳税年度全县股份公司新增税收的15%比例逐年增长,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时,经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值不高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净资产值的,工商部门应允许拟上市企业按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验资并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重组改制而增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对企业或个人给予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县政府金融办的,给予该企业(公司)30万元的奖励。

(五)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在江西省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年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补贴比例提高至80%

(六)对获得江西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七)拟上市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凭受理文件,县政府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

(八)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的,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资质等级证、自有工业产权证过户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对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县政府按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拟上市企业如实现挂牌上市,给予企业经营决策层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县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企业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市、县重点项目。对具有稳定收益列入省、市、县重点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优化上市环境,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氛围

(一)扶持上市企业发展。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补助。

(二)引导募集资金投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在南昌县投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南昌县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扶持上市企业发展”的补助。

(三)强化项目落地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等事项,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

(四)优化上市企业人才环境。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5‰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县按投资额的0.5‰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市后,对保荐机构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子女与本县居民同等就学待遇,优先办理上市公司引进人才户籍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企业。

(五)鼓励中介机构落户南昌县。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南昌县,服务企业改制上市。对落户我县的上市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年上缴所得税、营业税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按30%的比例奖励;50万元以上按40%的比例奖励。

五、强化协调机制,务求行政推动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南昌县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县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配齐配强县金融办专职业务人员,落实设备和经费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县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全县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全县拟上市企业的筛选、认定、培育和改制上市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再融资、债券发行等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发改委对我县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县工信委:负责本系统内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县金融办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并将技改贴息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等资金重点向我县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倾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指导、规范企业纳税工作;尽量避免企业因被处罚而影响上市。

县工商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工商登记等事项加快办理。

县财政局:及时兑现促进我县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奖励资金;支持、保障推进我县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不断加大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

县城建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涉及规划方面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县房管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等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及时出具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

县国土局: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办理土地证等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县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批复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属于上市环保核查对象的拟上市企业,及时受理核查申请,出具核查意见;指导、规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高新科技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县金融办,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政策及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科技项目的支持。

县人保局:及时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重点支持。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名副科级领导作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联络人(首问负责人),负责协调办理全县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工作。

(二)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县金融办收集后报县政府,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使企业顺利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