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年02月13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A20/2014-01323 生成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南办发[2011]25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银三角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南昌县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昌县委办公室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1411

南昌县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真正做到“南昌县人民的钱为南昌县发展所用”,加快实现“加快建设赣鄱第一县,奋力拼争全国五十强”的战略目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南昌县

第一条  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南昌县。对在南昌县新设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在南昌县新设县级分支机构的:1.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商业银行奖励50万元;2.自开业后产生税收年度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四至第七年按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奖励企业;3.对三年内购买或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2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项目(包括金融机构网点改扩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的城镇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规费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条  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县设立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莲塘镇、小蓝经济开发区、昌南新城、银三角之外)新增设立营业网点(含自助网点)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条  积极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积极为在我县新设金融机构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奖励。其高管人员的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第四条  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建设。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享受有关财政奖补政策和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对三年内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落实各项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县财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门用于金融机构对我县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和未发生损失的给予奖励,《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县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涉农贷款(指“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0.5%的奖励,对于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且高于3%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县新型城市化建设。对金融机构(含县外金融机构)支持我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的,由县金融办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县财政按当年新增融资额(三年以上)的万分之五进行奖励,三年以下的按万分之四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支持县公益性融资的金融机构实行财政性存款倾斜。对金融机构为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原则上融资贷款支出专户设在该行,对因规范性原因,融资贷款支出账户不能设在该行的,由县财政按照在规定范围内尽力倾斜的原则安排财政性存款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支持南昌县的金融资源用于南昌县发展。对当年新增贷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各项贷款增幅高于全县平均增幅,新增存贷比高于75%的金融机构,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本县金融机构贷款非用于本县的部分不计入奖励范围。

三、优化金融环境,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抵押物评估、住房抵押登记和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全县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搭建银政、银企沟通平台。县、乡招商部门引进企业洽谈项目时,应主动邀请我县有关金融机构参与,以利于银企及时对接。县金融办与有关单位定期举办信贷分析会、银企对接会、重点项目融资推介会等活动形式,促进项目与信贷资金的及时高效对接。

第十三条  优化金融环境。建立企业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制度,开展信用创先争优,提高企业法人诚信度。开展“信用乡、镇、村”创建活动,倡导良好的信用观念。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各司法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案件的立案、侦察、审判、执行的力度,提升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兑现率。

四、加强领导,建立考评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全县金融支持工作的督导、推动,县政府成立南昌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引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信息沟通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出台《南昌县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除给予经济奖励外,对考核总分前三名的单位给予全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上报其主管部门。

五、其他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1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