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县本级2012—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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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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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目录
目 录 |
备 注 |
1、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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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设备 |
协议采购 |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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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调节器 |
协议采购 |
计算机 |
协议采购 |
显示器 |
协议采购 |
打印机 |
协议采购 |
传真机 |
协议采购 |
复印机 |
协议采购 |
速印机 |
协议采购 |
碎纸机 |
协议采购 |
投影仪 |
协议采购 |
投影幕 |
协议采购 |
扫描仪 |
协议采购 |
刻录机 |
协议采购 |
UPS电源、移动硬盘、录音笔、U盘等存储设备 |
协议采购 |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
协议采购 |
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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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消耗品、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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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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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
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 |
电梯 |
手扶电梯、升降电梯 |
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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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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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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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轿车、越野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 |
协议采购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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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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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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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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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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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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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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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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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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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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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和仪器 |
指仪表、乐器等 |
建筑、装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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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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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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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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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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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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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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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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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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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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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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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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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增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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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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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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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及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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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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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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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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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园艺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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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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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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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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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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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制服、标志、劳动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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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和专用汽车 |
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
2、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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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工程 |
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修缮、装饰工程 |
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市政建设工程 |
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3、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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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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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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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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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
定点采购 |
公务用车加油 |
定点采购 |
公务用车维修 |
定点采购 |
公务印刷(不含保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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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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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会议、会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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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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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货物。
2、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南昌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照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依法设立的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进行采购委托。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为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强工作效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质优价低原则自行采购,不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工程类在限额标准以下),经由财政部门审核,采购单位原则上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分散采购。(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